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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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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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110218186B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兼顧機關首長用人權及公務人員任職權益之保障,各機關對於他機關指名商調現職人員時,如無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宜尊重當事人調職意願,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4741號函辦理。 |
二、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據此,公務人員之任免遷調,係屬機關首長用人權責。惟為兼顧公務人員個人權益,各機關對於他機關指名商調現職人員時,除考量機關業務需要外,允宜衡酌個人家庭照顧、職涯規劃、交通、健康狀況等因素,除有特殊情形或正當理由外,宜尊重當事人調職意願。 |
三、 | 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略以,各機關對他機關指名商調之回復函,無論同意與否,均視為行政處分,爰請各機關確實依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090045923號書函檢送之對他機關指名商調回復函之參考範例,於回復函上加註教示救濟之文字,以完備對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之保障。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