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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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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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11020565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國教署原函 (1110205656_ATTACH1.pdf)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業於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請學校落實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該署111年10月1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7591號函辦理。 |
二、 | 111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於第4條增訂代課、代理教師考核之相關規定,第14條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項目,並於第16條之1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規定,相關事項請依聘任辦法落實辦理。 |
三、 | 近日收到民眾反映,部分學校未依聘任辦法辦理代理教師相關事宜;爰請確實傳達聘任辦法修正之訊息予相關人員知悉,並落實辦理,以維代理教師權益。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