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03-8227171#303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lyssiou@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11019240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二 (1110192403_ATTACH1.pdf 1110192403_ATTACH2.pdf)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次修正重點:第3點新增第4項,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約用人員。 |
二、 | 檢附修正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全文及第3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本府人事處退撫福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