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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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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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1110196254B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1110196254B_ATTACH1.odt 1110196254B_ATTACH2.odt 1110196254B_ATTACH3.odt) |
主旨: | 檢送本府所屬學校約僱人員(含職代)之僱用契約書範本,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13日總處組字第11120012845號書函辦理。 |
二、 | 查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 項增訂第10款「依其他法律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為維持公部門人事管理一致性,同年9月13日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業將上開要件納入規範。復查同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業將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之重要規範事項(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等)提升至該法規範。 |
三、 | 為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爰修正旨揭契約書之僱用契約書之5條第3款及第8條內容,另修正所附具結書之附錄文字。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