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黃素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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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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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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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522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11年7月12日花衛醫字第1110019042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8687號函辦理。
二、旨揭草案如有任何意見及修正建議,請於111年8月9日前將意見回復表之電子檔寄送至電子信箱(oiasmi@hlc.edu.tw),俾憑辦理彙整函報國教署。
三、檢附「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草案及意見回復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