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郁筑 電話: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lay1029@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0008305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053414A00_ATTCH3 (1100083058_ATTACH1.pdf) |
主旨: | 有關教育人員請陪產假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 |
二、 | 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是如有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
三、 | 檢附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函影本1份。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