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20日府授農防字第1100032588A號函 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辦理。
二、凡出生滿3個月或經注射本疫苗滿1年隻健康犬貓及人工飼養 陸生食肉目,均應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如狂犬病疫苗逾期1年以上未施打,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 元以下之罰鍰。
三、活動當日請民眾攜帶「110年狂犬病疫注射單」,若欲施打 寵物登記晶片,請攜帶「國民身分證」,以利辦理寵物晶片 登記。
四、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24日府授農防字第1100035875A號函,本縣犬隻寵物登記免收規費,貓隻寵物登記未絕育者新台幣400元,已絕育者新台幣300元。
五、檢附本鄉「110年狂犬病疫苗及寵物登記巡迴注射」海報1份,請協助張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