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辛金玉 電話:03-8462860#231 傳真:03-8462776 電子信箱:ally@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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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學字第109026486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令、專審會運作要點 (1090264864_ATTACH1.pdf 1090264864_ATTACH2.pdf) |
主旨: | 轉知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處理不適任教師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要點」,業經教育部國教署於109年12月31日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61344B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3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161344C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s://www.k12ea.gov.tw/ap/index.aspx)法令規章/行政規則下載。 |
正本: |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特幼科、本府教育處學管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