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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0-11-13 | 點閱數: 406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顏湘芸
電話:03-8227171分機302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pn2655@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09022260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發布,有關該辦法修正重點及修正施行後之適用原則,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9年11月9日公訓字第1090010751號函辦理。
二、 查旨揭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及司法院於109年11月3日會銜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訓練辦法第46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是以,本辦法生效日期為109年11月5日。
三、 茲以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或刻正依保訓會訂(核)定之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一) 訓練計畫尚未經保訓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核)定後實施。
(二)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後實施。
(三)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不修正訓練計畫,適用新修正之訓練辦法規定。
(四) 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35條之1第2項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四、 旨揭訓練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已登載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俾供查詢。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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