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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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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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福字第1090029036號 |
速別: | 最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於防疫期間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其投保額外保險,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但參與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傳染病之防治工作,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相關人員,得經行政院同意另外辦理保險。又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等給付,應予抵充。 |
三、 | 因應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為保障實際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依前開本辦法規定,旨揭從事相關防疫工作者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行政院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為新臺幣1千萬元,又保險內容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並依規定抵充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之各項給付。 |
四、 | 為節省流程,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於防疫期間得由服務機關學校為其投保額外保險,至旨揭人員是否有「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情形,本府授權由各機關學校依前開相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逕予審認。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