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衛生局115年8月19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27337B號函辦理。 二、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特製作旨揭圖卡(如附件),內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請各校參考運用並配合宣導推廣。
校史沿革 分機總覽 本校位置圖 首頁最新消息
KIPP
數位學習載具管理辦法 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瑞穗國小臉書 玉山圖書館臉書 英語護照專區
員工協助專區 性別平等專區
交通安全教育
公務員勤休制度專區
學校成果資料
環境教育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