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114年2月3日府教課字第1130263082號函(諒達)、兒童權利公約、本縣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及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實施計畫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暨管理辦法辦理,併復貴會115年7月1日洄瀾教工組字第1150070024號函。 |
| 二、 | 貴會就「編制內人員協助教學與午休時段照顧未支領鐘點費」之反應意見,說明如下: |
| (一) | 本府訂定本計畫係為本縣學子安心就學措施,減輕家庭經濟及家長照顧之負擔,以及基於政府應秉持「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精神,維護學生休息及健康權利以學生最佳利益為原則列入「午休時間不得授課」。 |
| (二) | 針對貴會所詢,倘學校當日為半日課程,部分學生放學,部分學生接續參加學校辦理之課後輔導班,該中午時段屬放學後時間,學校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開班。 |
| (三) | 本府持續於計畫說明會加強宣導前揭事項,並鼓勵學校申請開辦旨揭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