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 地址: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03-8227171#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lyssiou@hl.gov.tw | 
|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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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245976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如說明 (110_ATTACH1.pdf 110_ATTACH2.pdf 110_ATTACH3.pdf 110_ATTACH4.pdf) | 
| 主旨: |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業經行政院修正,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檢送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 說明: | 依據行政院108年11月4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47086號函辦理。(附原函及其附件) |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