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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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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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08024327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更正本府本(108)年10月29日以府人訓字第1080240697號函修正「花蓮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部分規定之生效日,第4條、第30條、第34條及第44條修正規定自108年10月29日生效,第19條之規定自108年12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本府108年10月29日以府人訓字第1080240697號函計達。 |
二、 | 修正後第19條規定:「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方式及標準給付:一、除勞動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於當月一日一次發給上月工資,如遇例假日則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但工資由中央機關補助經費支者,依補助款撥入且得予動支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二、新進人員自就職之日起薪,並依實際在職日數支給;在職期間死亡者,亦同。離職人員以離職前一日為最後支薪之日。」為配合實務,本條修正規定更正為108年12月1日生效。 |
三、 | 另,為配合上開修正,各處臨時人員薪資清冊自11月起請於每月20日至22日送人事處(約用人員)、行政暨研考處(臨時僱用人員)審核差勤。 |
正本: | 本府各處 |
副本: |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