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國教署115年1月26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0006582號函辦 理。 |
| 二、 | 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 則」規定略以,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1人,其專 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 專任或兼任。又依「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略以, 國中小圖書館如無相應資格人員,得由曾修習圖書資訊或 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者(認列課程如下:1.取得「閱讀推動教師『初階』及『進階』」證書,或2.取得「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 (基礎)」修習證明書)擔任;另圖書館專業人員每年應接受20小時以上之專業訓練。 |
| 三、 | 為持續協助各國中小達成前開規定,並使擔任國中小圖書 館專業人員者具備相同之基礎知能,國教署業委託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拍攝圖書資訊及閱讀推動相關專業課程,提供尚 無圖書館專業人員之學校教職員修習,及已有圖書館專業 人員之學校教職員增能,開設課程說明如下: |
| (一) | 115年「全國圖書教師磨課師課程(基礎)」:各國中小 倘未具符合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者,學校教職員可透由 修習本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明,以符合擔任國中小圖書館 專業人員資格。 |
| (二) | 「資訊素養融入專題探究課程」及「數位閱讀課程」: 各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得透由修習此2個課程,以取得 每年20小時之專業訓練時數。 |
| 四、 | 如貴校圖書館專業人員為教師兼任者,得依實際業務需求, 衡酌減其授課節數(至多2節),俾利其專責辦理圖書館相關業務,惟須符合上開國中小圖書館專業人員資格。並依據〈花蓮縣國民中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第七點及〈花蓮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第六點,欲申請酌減授課節數,須先經校內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及變更情形函報本府核准後方可實施。並對校內非教師兼任或未減授課者,核予嘉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