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2月1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3367號函辦理。二、旨揭條文業經總統114年1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17191號令修正公布,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24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三、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 (二)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 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 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