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學術獎候選人之推薦人應依規定格式完成推薦書,連同有關之著作及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推薦;學術獎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者,並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後,報送本部,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四人為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學術獎候選人曾獲得總統科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達二次,且取得該類科領域非本人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家講座獲獎人二名連署推薦者,經所屬服務單位通過後,併同所屬服務單位推薦案件報本部推薦,其名額不受前項限制。但外加名額以原有名額之一倍為限。
第六條之一 學審會委員於審議及投票程序之迴避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學術獎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二、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學審會揭露,得參與審議程序,於投票程序應予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任職同一系、所、科或相當層級單位。
(三)近二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作者。
(四)近三年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
三、學審會委員與被推薦學術獎候選人間有前款所定應揭露情形以外之事項,得自行向學審會揭露,由學審會討論作成是否迴避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