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 措施」第三點、第五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 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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