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於114年1月10日府人訓字第1140008279號函訂定「花蓮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本校原於113年11月15日113年11月15日穗國人字第1130004078號函訂定之員工職場霸凌治與申訴作業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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