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 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暨受僱於公立學校之人員應填寫「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 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請各校確實依限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22A號暨 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依陸委會114年2月11日陸法字第1140400131號函說 明二之(一)確實加強宣導。
三、各公立學校除依說明二確實加強宣導外,於聘僱各類人員 前,均應請其填寫旨揭具結書。另應即請現職所有受 僱人 員填寫具結書,於2週內具結完竣,並就具結結果依臺 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大陸委員會 114年2月11日函辦理。
四、至如屬依相關法規規定許可受僱之外國人,得免填寫。
五、檢送大陸委員會114年2月11日函(函附件影本)及「擬任人 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 照、身分證、 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格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