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辧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日超過十四小時的部分需市府備查。因有急迫性必要,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月辦公時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又本所最高權限得核予加班時數為每月60小時,超過60小時需事前報縣府同意。
一、公務人員服勤辦法
二、勤休制度最新QA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四、定期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 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請本校公務人員及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於8/30日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