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實施 計畫」1份,並溯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3點第3款第6目:原規定僅納入教保員及代理教保 員為補助對象,考量各機關學校以契約進用人員類別不 同,爰修正補助對象為契約進用之按月計酬人員(含代理 人員),任現職連續服務滿一年。另增列同一年度健康檢 查補助不得重複請領之規定。 (二)修正第3點第3款第7目:因應行政院113年1月30日行政院 院授人組字第11320000341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名稱為「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並將「臨 時人員」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配合修正本點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