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 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業經教育部於113年4月12日以 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B號函 辦理。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 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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