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3年1月12日令 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行政院113年1月12日考臺保一字第11300000791 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00032號令辦理。
二、檢送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3年1月12日令、本辦法修正條 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本 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 動態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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