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 借他人處理原 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 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 理。
二、為防止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公務 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學 校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 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 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檢送行政院函、「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 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