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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素淳 - 校護 | 2016-09-29 | 點閱數: 929

花蓮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注意事項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生或幼兒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經確診為腸病毒感染時,應嚴格要求學生或幼兒在家休養至少7天,惟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始辦理提前復課。

 

二、學校或幼兒園於發現學生或幼兒有疑似腸病毒感染之案例時,應立即為適當之處理並通知家長送醫就診,應嚴格要求學生或幼兒在家休養,惟經醫師診斷無傳染之虞始辦理復課。

增加經確診為腸病毒感染時等字樣,並依衛福部建議加入休養天數(至少7天)

三、通報機制: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應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並通報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三、通報機制:

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泡疹性咽峽炎或疑似腸病毒感染時,學校或幼兒園應為雙重通報本府教育處(公私立國中小學為體健科、幼兒園為特教科)及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並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

 

  1. 依衛福部建議修正腸病毒感染臨床診斷。
  2. 通報機制為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並通報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倘決議停課時,再雙重通報本府教育處(公私立國中小學為體健科、幼兒園為特教科)及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四、學校及幼兒園須配合事項:

(一)為提供學生或幼兒健康安全就學環境,幼兒園應定期以含氯五百PPM漂白水進行環境消毒,若發現有學生或幼兒感染腸病毒應於當日全面消毒並做清消紀錄,範圍著重課桌椅、玩具、書本、遊樂設施、娃娃車、水龍頭等常碰觸的地方。如腸病毒出現重大疫情時,一般學生或幼兒聚集場所,以一天至少消毒一次為原則。

(二)腸病毒主要由飛沫以及糞便傳染,為根絕傳染源,應教導學生及幼兒正確洗手(遵守『濕、搓、沖、捧、擦』五步驟),維護個人及環境清潔,室內保持通風,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的公共場所。

(三)有關腸病毒防治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址:http://www.cdc.gov.tw)「腸病毒專區」查詢,或逕洽本縣衛生局等相關單位查詢。

四、學校及幼兒園須配合事項:

(一)為提供學生或幼兒健康安全就學環境,幼兒園應定期以含氯五百PPM漂白水進行環境消毒,若發現有學生或幼兒感染腸病毒應於當日全面消毒,範圍著重課桌椅、玩具、書本、遊樂設施、娃娃車、水龍頭等常碰觸的地方。如腸病毒出現重大疫情時,一般學生或幼兒聚集場所,以一天至少消毒一次為原則。

(二)腸病毒主要由飛沫以及糞便傳染,為根絕傳染源,應教導學生及幼兒正確洗手(遵守『濕、搓、沖、捧、擦』五步驟),維護個人及環境清潔,室內保持通風,避免出入人潮擁擠的公共場所。

(三)有關腸病毒防治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cdc.gov.tw)「腸病毒專區」查詢,或逕洽本縣衛生局等相關單位查詢。

1. 依衛生局建議增加清消紀錄。

2. 修正衛生福利 部疾病管制署全銜。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含兩名)以上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立即停課7天(含例假日)。

(二)國小: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含兩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時,視疫情狀況,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必要時得邀請本縣衛生局(所)人員共同研議。如決定採停課措施,停課日數由校方自行決定

(三)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學生生命安全避免群聚感染,得採停課措施,並召集學校相關人員研議,停課日數由校方自行決定

(四)以上停課決定,學校及幼兒園應雙重通報本府教育處(公私立國中小學為體健科、幼兒園為特幼科) 及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並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

五、停課標準:

(一)幼兒園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幼兒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該班級應立即停課一週(含例假日)。

(二)國小:若一週之內同一班級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泡疹性咽峽炎時,視疫情狀況,應協同家長會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並應召集學校相關教職員、家長代表、衛生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研議有效措施,如決定採停課措施,停課日數由校方自行決定

(三)國中:原則上無須停課,惟為學生生命安全避免群聚感染,得採停課措施,並召集學校相關人員研議,停課日數由校方自行決定

(四)以上停課決定,學校及幼兒園應立即登載「校安即時通報系統」及通報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1. 依衛福部建議修正腸病毒感染臨床診斷。
  2. 為提供學校專業建議,增加必要時得邀請本縣衛生局(所)人員共同研議等字樣。
  1. 倘決議停課時,需雙重通報本府教育處(公私立國中小學為體健科、幼兒園為特教科)及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

 

五、復課之程序:停課原因消失後,學校及幼兒園應自次日立即恢復上課;國中小需執行補課計畫並將計畫送府備查

五、復課之程序:停課原因消失後,學校及幼兒園應自次日立即恢復上課,並執行補課計畫送府備查。

幼兒園無需補課,爰標註為國中小應辦事項

六、學校及幼兒園所辦之各項學藝活動、冬、夏令營及寒暑假收托等活動準用本注意事項。

 

新增幼兒園寒暑假收托

七、本注意事項經核定後實施。

 

 

新增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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