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970花蓮縣達固湖灣大路1號 承辦人:張文憶 電話:8462860#275 電子信箱:te3921@hlc.edu.tw |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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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112002472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2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112師鐸獎推薦名冊、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教育部函、教育部令 (1120024728_ATTACH1.odt 1120024728_ATTACH2.ods 1120024728_ATTACH3.odt 1120024728_ATTACH4.pdf 1120024728_ATTACH5.pdf) |
主旨: | 檢送「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1份,請貴校踴躍 推薦,並於111年3月31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表(word檔)、 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傳至te3921@hlc.edu.tw,並依說明將紙本資料一式6份送至本府教育處辦,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表揚對 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 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 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具中華民國國籍者(軍護人員統一由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推薦及彙辦)。 |
二、 | 師鐸獎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詳閱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後予以推薦。 |
三、 |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確實查證從嚴審核,本府不另做查證,經遴選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 |
四、 |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並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填報資料不全或無法上傳檔案之問題,請各受薦人員提交電子檔須符合字數限制,並請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以保障受薦人員權益。 |
(二) | 推薦表及佐證資料請勿裝訂,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
(三) | 另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 _2張(橫式、各1張)之電子,檔案格式為JPG,檔案大小為3MB至8MB,照片清晰度要高,以大圖片尤佳。 |
五、 | 隨文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推 薦名冊各1份。 |
正本: |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各私立幼兒園、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
副本: | 本府教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