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08
  • slider image 489
:::
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23-02-05 | 點閱數: 10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9702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黃俊傑
電話:03-8227171#304
傳真:03-8235531
電子信箱:ca547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112001794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 (1120017945_ATTACH1.pdf 1120017945_ATTACH2.pdf)

 

主旨: 函轉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 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第15條規定:「……(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 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7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 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三、 茲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同法第15條第6項及第7項亦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依上開服務法立法意旨,並經本部審慎衡酌後,對 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15條第7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 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 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

心靈小語

堅決的信心,能使平凡的人,成就不平凡的事。

佚名

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5月17日 12時23分
65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

維基百科查詢

衛星雲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