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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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瑞穗鄉瑞穗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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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1120006789A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請協助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現職退離職或移交人員出境作業規定第5條規定,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限制機關應於出境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繕具核准出境名冊送內政部移民署建檔並副知當事人。 |
二、 | 內政部移民署統計111年度查獲涉密人員未經核准欲出國開具禁止出國通知單計34人,其中111年10月(含)以後查獲者計21人。 |
三、 | 檢視前開被禁止出國案例,有近61%人員發生於疫情趨緩及放寬入境檢疫規定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涉密人員因未經核准出境而影響其原定之行程,爰請協助宣導所屬涉密人員應經(原)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境。 |
四、 | 另請併予協助宣導所屬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之赴陸管制對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赴陸。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